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勤工俭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结合校内勤工助学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学生在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一定劳动服务,完成一定任务,承担一定责任,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权利。
第三条:校内各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群众团体,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每位同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组织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的开发与设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两种,以下简称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又可分卫生保洁、办公助理、饭堂打饭员三种类型,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时间相对较长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设岗部门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包括平时办公部门临时需要加设的、劳动节、国庆节及寒暑假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教学计划相冲突。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原则。
第九条:校内各部门、群众团体因工作需设置或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并填写《固定岗位设(增)岗申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各设岗部门需制订本部门勤工助学考核管理办法,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凡已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指导老师负责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中选举本部门勤工助学联络员,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联络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负责勤工助学设岗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之间的日常信息沟通和协助部门指导老师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和考核。新任联络员考察期为一个月,考察合格后正式纳入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联络员管理体系,享受勤工助学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一条:所有设岗部门指导老师督促本部门联络员参加每月的勤工助学联络员例会,进行岗位注册并上交本部门最新《勤工助学人员调整表》、《勤工助学值班时间表》,领取本部门《勤工助学工资统计表》。
第十二条:各部门指导老师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教育和指导工作。用实际行动教育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
第四章 岗位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岗位申报:
(1)固定岗位申报一般在每学期初集中办理。
(2)校内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通过登陆学院网站填写或下载《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上岗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上岗。
(3)校内对学生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部门,要享受勤工助学待遇,须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申请部门联合公开招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选学生是否具有勤工助学资格做出鉴定。
(4)已设固定岗位如有正常退岗出现空缺,需登陆勤工助学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或下载《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调整申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空缺岗位。
(5)在岗人员拟享受勤工助学待遇者,首先向本部门指导老师出具勤工助学申请书提出申请,由指导老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是否有勤工助学待资格做出鉴定。
第十四条:平时临时岗位的申报
(1)校内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登陆勤工助学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或下载《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工作岗位申报表》。
(2)填写完毕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临时工作内容、工作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核定设岗人数、计酬标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人员上岗。
(3)对学生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部门岗位申请参照固定岗位申请(3)项。
(4)临时工作任务不能在预计的期间内完成的,由指导老师或部门联络员代替指导老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时间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时间延长手续。
第十五条:法定假期及寒暑假临时岗位申报
(1)假期前两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学校勤工助学政策精神在学校办公系统、学生工作办公系统、勤工助学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假期岗位申报通知、岗位申报表。
(2)拟设岗部门老师可在上述办公系统中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假期勤工助学部门设岗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经勤工助学审核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后,对设岗人数签署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按总体平衡的原则将名额分发到各院部。
(4)假期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最长工作时间为假期的第一天到假期的最后一天,假期天数的计算按所在假期的学院办公室规定的学生放假时间执行。
第五章 岗位管理及撤销
第十六条:所有校内设岗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规定》和《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规章制度》中相关岗位管理条款。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要每月联络员例会上进行岗位注册,连续两次(月)不注册者,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自动撤销,工资等相关责任由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临时岗位设岗部门临时工作完成后,指导老师在《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临时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后,该岗位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所有撤销后的岗位要设岗按第三章岗位申报管理办理。
第六章 学生上岗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上岗要求:
(1)具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2)家庭经济困难,通过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贫困学生的认定。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4)符合设岗部门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固定岗位学生上岗:
(1)申请: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建立本院系贫困生档案。
(2)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部门的需求,将岗位分配给各个需要勤工俭学学生的部门,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到。
(3)培训:对院部推荐的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同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培训部根据岗位要求组织相关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培训合格后方可到设岗部门报到。
(4)上岗:应聘合格的学生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上岗信息表,及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在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接收后,将上岗信息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存档。
第二十二条:临时岗位学生上岗:
(1)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按特困生优先、外省优先的原则并根据本院系学生实际情况建立《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学生档案》
(2)分配 放假前一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校内各部门申请假期勤工助学申报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批总人数,按照院系总体平衡的原则,将相关事项填写完整的《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发到各个学院。
(3)报到 学院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学生档案》选取合适人选,发给《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学生领到信息表后,按信息表的说明填写、办理相关手续后准时到指定部门报到,逾期视为放弃资格。
第二十三条:同一时期内,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已经有岗位的同学不得再找第二份岗位,否则按重岗处理,扣发其两个岗位的工资。
第七章 学生在岗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是领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的《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上岗信息表》的学生即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每个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相关勤工助学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学生须听从部门指导老师安排,完
第二十六条: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调岗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调岗人员应先向本部门指导老师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批准后,该人员把申请书与信息一并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岗。
第二十七条:所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禁止私自顶替,如因考试、上课、实习、生病等其它不可抗力需要顶替者须提前向部门指导老师申请,经老师同意并备案后方可。
第二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设岗部门设有联络员,联络员在各部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事宜,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部门的双重领导,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设岗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的义务。
第八章 学生离岗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月中退岗,因不可抗力找同学顶替者连续超过五天要办理离岗手续,否则将给予扣发当月勤工助学工资及取消校内勤工助学资格的处罚。需离岗人员需提前三天(每月的25号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指导老师批准后可以离开勤工助学岗位;若不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擅自离岗”,凡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扣发工资,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新上岗人员工作未满一周便离岗,不为其发放工资。
第三十二条:离岗人员离岗时,不得推荐任何人代替其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禁止私自替岗,一经发现,扣发工资,联络员要负相关责任。离岗人员已离岗后,设岗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虚报岗。
第三十三条:设岗部门联络员每月统计出本部门人员变动状况,联络员会议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接到离岗人员申请书,不给部门增派人员。特殊情况,部门需出具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离岗申请书后,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岗,最迟两个工作日,对要求较高者,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工作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勤工助学同学的考核实行所在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双重考核的办法,由部门主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将根据岗位性质差别由部门负责老师和勤工助学学生商议确定,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征求学生意见,加班的报酬由受益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指导老师要统一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的考核表,每天要严格考勤,严格执行工资标准,认真核算工资。各类校内岗位工资核算方法如下:
(1)办公助理、饭堂打饭员类固定岗位统一按每生每天5元乘以本月实际出勤天数计酬。
(2)其它类固定岗位要严格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资标准》数比30天后乘以本月的出勤天数。
(3)平时临时岗位将根据临时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天数等其它相关因素确定每天(5—20元)工资标准乘以实际工作天数。
(4)假期临时岗位按每天“8小时以上(含)”、“4—8小时”,“4小时以内(含)”
三个时间段、“优秀(20%)”、“良好(60%)”、“一般(20%)”三档发放12—16元不等的基准工资,实际发放工资为基准工资乘以根据有无实质性工作内容、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的0.7—1.0的系数。
第三十七条:每月的28日,各部门联络员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本部门工资表。联络员将工资表取回后,需由学生本人核对个人信息,确定无误后签名;各部门指导老师根据当月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学生的出勤天数,仔细核算出每个学生的工资数额。工资表后必须附有当月学生的考勤表,并在工资表和考勤表下签字,盖本部门公章,无部门公章的工资表被视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的本月工资报表、勤工助学考核表、人员变动情况报表等相关资料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对工资数额后,并将资料录入。
第十章 工资发放
第三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工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部门指导老师日常考核记录和工资核算方法无误后综合抽查情况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于次月18号前后发放;校内平时临时岗位的工资在临时工作完成于次月工资一块发放;假期临时岗位的工资于假期工作后次月发放。在审核过程有以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拒绝发放工资:
(1)、相关资料预期未报(参见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表)
(2)、报送资料不全(勤工助学工资统计表、勤工助学考核表)
(3)、报送资料填写不规范(统计表和考核表填写或手续不完整,涂改过多或涂改未经指导劳师审核签章)
(4)、相关工资资料填写不正确(连续两次未按工资标准核算、核算方法错误或不严格考勤等)
(5)、未按勤工助学程序、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上岗、替岗、重岗、退岗。
第三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私自上岗、替岗、重岗、退岗有不服从安排者取消校内勤工助学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十条:勤工助学同学在工资发放后,应及时去银行核实发放情况,如有错发、漏发情况,应在工资发放月的20日—23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询。
第四十一条:经查实为当月工资错发或漏发,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责任人的不同分别办理补发手续:
(1)由于学生自身不按勤工助学相关规定和程序所致,责任自负。
(2)由于部门指导老师联络员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由相关责任人审核后填报《工资补发申请表》(一式两联)申请表中写明错发、漏发原因、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于下月工资一起发放。
(3)上述三种责任人将根据工作失误性质的不同、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奖金、扣发工资、撤销岗位、取消资格、学校纪律处分的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各部门及在岗同学严格遵守该制度。
第四十六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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