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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xuegong学院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536更新时间:2010-05-26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8626日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9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总成绩均分90以上),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获学院学习优秀奖一等奖者优先考虑;

6.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程序

  第六条  每年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后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辅导员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宣传,组织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并将本班优秀学生向系部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3.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上报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院奖学金获奖次数多者及获奖等级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院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4.校级、系级、班级学生干部。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下拨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密切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和证书的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其他影响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六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国家奖学金足额发放给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院原制定的有关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8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8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总成绩均分85以上),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获学院学习优秀奖三等奖以上者优先考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贫志坚。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8.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后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辅导员做好班级范围内的宣传工作,接受学生申请,并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表),并向系部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所推荐名单必须在所在系公示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上报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但综合表现未达到国家奖学金的推荐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院奖学金获奖次数多者及获奖等级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院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4.校级、系级、班级学生干部。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下拨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密切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奖学金的评选、推荐、管理、监督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的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5.其他影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六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监督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8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8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1.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2.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自治区直属高校。       

第七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学院综合考虑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国家助学金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在评选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各系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根据下达的各个资助档次名额划分出本系的资助档次,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国家助学金名单。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1.将国家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

3.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国家助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4.其他影响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制定的国家助学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对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20089月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桂财教[200810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我院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09级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总分在360分(含360分)以上(以招办打印的录取分数为准,08.毕业班学生上学年总成绩均分在80以上),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获学院学习优秀奖三等奖以上者优先考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8.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政府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后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辅导员在所带班范围内进行宣传,接受学生申请,并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表),并向系部推荐,参评政府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所推荐名单必须在所在系公示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荐的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我院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品学兼优但综合表现未达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院奖学金获奖次数多者及获奖等级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院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4.校级、系级、班级学生干部。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三条  政府奖学金经费下达后,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院财务处组织核定和颁发,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的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政府奖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5.其他影响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切实加强政府奖学金的管理、监督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政府奖学金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制定的有关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推荐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广州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广州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广州助学金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使我区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捐款设立的“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简称“广州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区普通高校中奋发向上、学习刻苦、品行良好的特困生。

我院每年所获广州助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广州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广州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我院广州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参评广州助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将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广州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自治区各高校。       

第七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广州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学院综合考虑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广州助学金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广州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广州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在评选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广州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广州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各系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广州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期不少于3天)向学院学生工作处等额推荐广州助学金名单。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广州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推荐名单,进一步组织评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名单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广州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将选择以下几种发放方式中的一种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1.将广州助学金现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将资助金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饭卡;

3.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广州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广州助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广州助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4.其他影响广州助学金申请、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广州助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广州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制定的广州助学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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