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2009年我区出台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87号),对自治区直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基层就业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于当年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通知符合条件的2010年基层就业毕业生办理代偿手续,并收取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原有2008、2009两个年度基层就业毕业生代偿的学校,要对这些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进行复核,调查了解其是否仍在岗并符合代偿条件。如有因工作岗位变化等需取消代偿资格的学生,请本次上报材料时一并报送。
三、请各高校将初审通过符合条件毕业生的《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填写好的《2010年度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于2010年10月31日前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邮编:530021),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请通过广西学生资助网公文收发系统报送。
联系人:宋大伟,联系电话:0771—5815577。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经职院官方公众号
办公室电话:0771-6301430
传真:0771-6301345
招生电话:0771-6306381 6306382(兼传真) 630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