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目前我国已经在高等学校建立起以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2011年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补助标准
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600元/生。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在高中学校就读时,已申请进入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2、获得高校录取后,将录取信息告知就读高中学校资助部门。
3、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大学新生资助,填写相关表格。
4、上级资助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资助款发放到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发放给学生。
二、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目前各高等学校已全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三、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1)贷款人填写由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
(2)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
(4) 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合同回执到高校报到,由高校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回执并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送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5)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合同和回执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6)经办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发放贷款至学生银行卡。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的32所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 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 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1)贷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3)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 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6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并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为目的。
1.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28%;
2. 资助标准: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1. 资助对象: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0.3%;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1. 资助对象: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覆盖面约为在校生的3%;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自治区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元专项经费设立的高等教育奖学金。
1. 资助对象:我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3333名学生;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
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不低于8元/小时。同时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补偿(代偿)对象: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2.补偿(代偿)资格:自愿到我区28个国家贫困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国家对该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3. 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学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二)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补偿(代偿)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2.补偿(代偿)资格: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
3. 补偿(代偿)标准:按就读学校规定学制和实际学费、贷款情况,每人每学年补偿(代偿)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代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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