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xuegong学院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7406更新时间:2009-11-01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重在教育原则。处分过程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 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 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 对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和打击报复的。

(四) 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五)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组织校内外其他人员一起违纪的。

(六) 第二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七)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到期可解除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内仍坚持错误或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履行完申诉程序、处分决定生效后,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学院将该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院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 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以达到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给与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损害学院声誉的。

(六)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案价值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用公章,窃取保密文件、档案材料、试卷、科研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打架但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者: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除外)但未致人受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视情节级记过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在打架过程中起到扩大事态的坏作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一下处分。

(三)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人员受伤,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员受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罚。

(五)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致他人受伤者,按过错程度大小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恐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殴打他人,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值勤学生干部加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或纠集团伙行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召集者、提供赌博场地、赌具、赌物的参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地、赌具、赌物但未参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喝酒或酗酒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内任何场所酗酒、喝酒、行令猜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宿舍、食堂、教学楼、公共活动场所)摔砸酒瓶者,除责其清扫干净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喝酒引发事端或酗酒后肇事者,造成公私财物损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四)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包庇者。

(五)在校内打麻将者。

(六)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八)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

(九)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色情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十)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违反《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学院宿舍管理部门许可,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用电、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冒用学院、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损害学院的形象和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致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者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口令、IP地址等使用网络资源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勤制度,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离校一天,折合旷课6节计算)达到以下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累计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4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6-7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8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者,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教育教学管理,对教职工进行威胁、谩骂、诽谤、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院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召开系务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本人陈述申辩材料、系处理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

对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各系召开系务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第三十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该生所在系负责对其表现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所在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为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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