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第二条 学生证需加盖学院的钢印,并于每学期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仅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不得冒用、伪造、涂改。
第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享受火车探亲有待,探亲乘车区按家庭所在地填入学生证。家庭住址如有变动,需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单位证明,经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乘车区间变更手续。
第五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在全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挂失,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新证。如遗失不保,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证污损以致无法辨别的需要办理换证手续。补办学生证需缴交工本费。
第六条 学生毕业、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者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的,学生证失效。学生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如学生证遗失,学生须登报声明作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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