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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作者:佚名学院新闻来源:人力资源处点击数:14792更新时间:2009-04-20

评定标准: 高等学校副教授须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 3 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 5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三、近 5 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 1 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 1966 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 1977 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 1 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 4 6 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二、 35 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 B 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 1960 1 1 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其中 1 门为基础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在任现职期间有 1 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 1 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

三、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 1 年以上,或协助教授指导过研究生。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 B 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 1 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1 项。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1 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1 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自治区级以上成果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的作品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并获得奖励,或参与组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七、体育专业人员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 3 名。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 5 年内有 4 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 1 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 240 以上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3 篇(部),文科类 4 篇(部)。 二、年均授课 180—23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4 篇(部),文科类 5 篇(部)。

三、年均授课 120—17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5 篇(部),文科类 6 篇(部)。

四、年均授课 60—11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6 篇(部),文科类 7 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3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 2 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 3 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 3 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 1 次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 1 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前 3 名)。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 2 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 2 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 2 篇(部)、文科类增加 3 篇(部)、体育类增加 1 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 1 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前 3 名。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 30 万元以上。

(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 60 计划学时者,应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 150 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 1/3 ,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 1/2 。论文著作要求按 150 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 8 万字以上,文科类 10 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 1 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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